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9582 证券简称:力通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即对监事会及全体成员产生约束力。
第三条 监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及考核的依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该准备会议签到簿和会议材料签收表,出席会议的监事应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再签字确认。监事可以表达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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