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453号
致: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特”、“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康美特向北京光荣联盟半导体照明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共计4名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下称“本次股票发行”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康美特本次股票发行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下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
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康美指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
光荣联盟 指 北京光荣联盟半导体照明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之一
启赋新材料 指 嘉兴启赋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发行的认
购对象之一
国同联智 指 厦门国同联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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