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839605 证券简称:晟琪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
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是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或者注销。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给公司职工。 给公司职工。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
守其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
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不得
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
份,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同时在登记存管机
构登记过户。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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