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上午9: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9:00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疏港路南侧地块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陈坤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19.3680万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4.92%。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19.368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19.368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619.3680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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