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605 证券简称:晟琪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
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如有)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经股东会批准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在决
分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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