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605 证券简称:晟琪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
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
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六)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
在子公司管理层讨论后,将方案及相关材料呈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具体权限划
分如下:
(一)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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