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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5:36:51 股吧网页版
晟琪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605 证券简称:晟琪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
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江西晟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述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
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
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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