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3 16:23: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3

1
2020 038
当事人:
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飞扬骏研或公
司),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
厂区 B 栋九层。
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飞扬), 飞
扬俊研控股股东,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
北五路飞扬化工厂房。
肖阳,男,1972 年 1 月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董
事长。
邬茳,男,1986 年 12 月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总
经理。
刘园,女,1987 年 11 月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董
事会秘书,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财务负责人。
2
经查明,飞扬骏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期间,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飞扬特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珠
海飞扬预付名义加工费用和租赁费用,形成资金占用,2019
年资金占用余额最高达到 8,112,010.83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
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8%,2020 年资金占用
余额最高达到 10,552,010.83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07%。截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上述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珠海飞扬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第 4.1.4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飞扬
骏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
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司治
理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
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
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肖阳, 时任总经理邬茳,
时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刘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3
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飞扬骏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珠海飞
扬、肖阳、邬茳、刘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
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4 月 2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