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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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8
当事人:
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飞扬骏研或公
司),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
厂区 B 栋九层。
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飞扬), 飞
扬俊研控股股东,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
北五路飞扬化工厂房。
肖阳,男,1972 年 1 月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董
事长。
邬茳,男,1986 年 12 月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总
经理。
刘园,女,1987 年 11 月出生,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董
事会秘书,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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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飞扬骏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3 月 19 日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期间,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飞扬特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珠
海飞扬预付名义加工费用和租赁费用,形成资金占用,2019
年资金占用余额最高达到 8,112,010.83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
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8%,2020 年资金占用
余额最高达到 10,552,010.83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8.07%。截至 2020 年 2 月 18 日,上述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珠海飞扬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
规则》)第 4.1.4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三条。飞扬
骏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
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公司治
理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
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
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肖阳, 时任总经理邬茳,
时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刘园,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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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飞扬骏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珠海飞
扬、肖阳、邬茳、刘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
规则》等业务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
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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