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9618 证券简称:天利再造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天利再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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