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27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泰律意字(2016)第号
2016年6月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17楼,邮编:610041
16-17/F,PalmSpringsInternationalCenter,No.199TianfuAvenue(M),
Hi-TechDistrict,Chengdu610041,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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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高赛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成都高赛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赛尔”或“公司”)委托,担任高赛尔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挂牌条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于 2016年4月26日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赛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转发的《关于成都高赛尔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现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声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中需补充部分发表法律意见,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如与前述法律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公开转让所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特别提示
提示: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楷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反馈意见》以下公司特殊问题,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关于《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部分之问题4、公司存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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