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09
公告编号:2019-057
证券代码:839636 证券简称:ST 诚琛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广州诚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诚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建云(JIAN YUN CHEN)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蒋智勇、周鼎、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
(二)(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晔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亦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诚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6 年 3 月签署了移民中介服务协议,因项目原因服务内容中止,双方就退款
公告编号:2019-057
时间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欠款 1,007,214 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诉讼费等。
因上诉人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 0106 民初 20551 号民事判
决,遂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 请求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8 日作
出的(2019)粤 01 民终 209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就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针对该判决结果,公司需向原审原告退还服务费用及计付利息,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偿债压力,结合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公司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57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1 民终 20905 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诚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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