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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9:48:01 股吧网页版
威星电子: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655 证券简称:威星电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董
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的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四条 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
生。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但是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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