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9655 证券简称:威星电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
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
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
同。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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