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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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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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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