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9658 证券简称:鹍骐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鹍骐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第十五条删除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总额的 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或注销。
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第二十二条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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