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和年度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会后,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股东会有关会务方面
的事宜,包括:
(一)起草(或由其他相关部门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股东会材料;
(二)验证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务登记、统计并做好选票统计工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