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构成企业的关联人: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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