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0 22:05:41 股吧网页版
翱华股份: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公告编号:2026-019

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沁水县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挂牌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收到传票(2025)晋 0521 民初 1989 号,案件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暂无新的进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刘成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过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19

法定代表人:刘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承接案涉项目,并由原告承担案涉项目上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等程序,并确认了部分新的工作内容和单价,最终对原告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2023 年 10 月,因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导致停工至今。经原告核算,原告共计施工产生工程
款 26556836.18 元,被告一合计支付 15609050.25 元,尚有 10947786.13 元未支
付。

结合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但是因案涉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等开支均由原告支付,加上原告作为自然人无相应资质,因此《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原告身份为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工程量明确,工程单价也明确,从而工程价款也明确,然而被告一却多次迟延结算并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案涉项目民工工资无法支付,2023年 10 月被责令停工至今。被告二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方,应当对被告一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一并计算。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947786.13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以 10947786.13 元为本金,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 705447.95 元)

3、判令被告二就上述两项诉讼金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暂无新的进展。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6-019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仅针对被告一(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冻结翱华股份任何资产,也未限制翱华股份正常经营。

翱华股份作为总包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对其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诉讼本身不会干扰公司与业主及其他合作方的正常业务往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案件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上述案件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方面,公司将积极应诉,坚持无合同关系、非发包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抗辩,申请驳回原告对翱华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及时与业主沟通,明确责任边界。要求被告一江苏理想空间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处理质量问题和欠薪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另外,针对原告阻工造成的损失,保留追究其侵权或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