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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7 16:27:22 股吧网页版
航天恒丰: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7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北京
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
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
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必须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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