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5-27 16:38:23 股吧网页版
航天恒丰: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7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层职责、权限,确保经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能并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才能;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应将其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事务的实施情况及时、充分
地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副总经理(如有)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执行总经理决定,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二)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定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定机构设置方案、相关管理规章;

(四)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五)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合同和各项费用开支审批;
(六)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