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8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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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2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
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九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
时亦同。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2.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3.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目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7.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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