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8
证券代码:839664 证券简称:航天恒丰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2 月 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航天恒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作出决议;
11.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标准;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②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③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于本条前述第 10 项和第 11 项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1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1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6.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7.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8.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9. 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20.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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