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9666 证券简称:吉林中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中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
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三)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四)代理;
(十五)《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法人;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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