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9668 证券简称:粤安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送达了(2025)粤 73 民终 45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艾康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5 月,原告与湛江市戴维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戴维斯公司”)
签订《湛江皇庭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坐落于湛江市开发区海滨大道北 6 号皇庭广场五层 5001 号商铺,用于健身俱乐部经营使用。
由于经营健身俱乐部需二次消防验收合格,2021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承做"湛江力美健消防系统"技术服务工作,技
术服务费为 217,300 元,技术服务费分期支付,并约定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消
防安检验收通过。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支付技术服务费,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湛江力美健消防系统"消防安检验收通过,被告认为皇庭广场消防未能验收合格影响"湛江力美健消防系统"消防安检验收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在合同签订前告知皇庭广场消防未验收合格的事项,原告投入太大造成损失严重,为维护权益原
告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技术服务费 184,500 元及利息暂计 17,058 元[以 61,5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以
123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赁保证金损失 47,070 元、管理费保证金损失 23,535
元、负三层车位(泳池)保证金损失 10,000 元、水电费保证金损失 19,612.5 元、租
赁保证金损失 5,000 元、POS 系统保证金损失 750 元、首月租金损失 17,651.25
元、POS 系统设备使用费损失 150 元、水电费损失 98,616.86 元、管理费损失
149,055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费残值损失 1,403,563 元。
以上合计 1,976,561.61 元。
公告编号:2025-02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作出(2024)粤
0106 民初 236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康和返还技术服务费 16277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
16277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2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康和赔偿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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