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层楼
二〇二〇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中科冠腾 指 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本次终止挂牌 指 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终止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计算单位元、万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中科冠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公司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终止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得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已经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公司及有关人员发出了询问,并取得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挂牌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报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股转公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终止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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