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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湖高科: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05

证券代码:839678 证券简称:东湖高科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绍兴东湖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情况

绍兴东湖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3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改公司章程情况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以下

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原为: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变更为: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六条

原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变更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原为: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为: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为准,公司对股东名册的保管、更新事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原为:(六)依照法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变更为: (六)依照法律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四十八条:

原为:(十三)审议特殊对外担保行为;

变更为:(十三)审议重大担保事项;

第四十九条:

原为: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所称“特殊对外担保行为”包括:

变更为: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所称“重大担保事项”包括:增加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为: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不足

1000万元,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不足5%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足100万

元的关联交易。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增加: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二)决定公司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下向金融机构借款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为: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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