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9707 证券简称:昌宏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昌宏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山东昌宏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做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昌宏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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