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石莹、吕亚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3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爱环吴世(苏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小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东4名,代表公司股份25,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预计2019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1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因吴小松、苏州未来之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AQUAS株式会社系关联股东,故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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