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9710 证券简称:宇创世纪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浙江宇创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制度>等 8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宇创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宇创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宇创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
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 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的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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