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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9 17:59:50 股吧网页版
凯盛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9711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其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等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条 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节 担保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为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在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股东会议案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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