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13 号
关于对梁建锋、王春蓉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梁建锋,泉州欣欣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王春蓉,欣欣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2 月,欣欣文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建锋、王
春蓉作出公开承诺,拟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通过股权转让、
修改经营范围等方式解决控制的泉州市嗨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与欣欣文化的同业竞争问题。上述主体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公开
承诺,并将承诺履行期限变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梁建锋、王春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承诺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梁建锋、王春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公开承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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