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综合考虑股东合理回报需求,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24,080,960.24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24,080,960.24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73,35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5,535,5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以现金为对价,采用
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 28,801,567.63 元共计188,473,174.35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06.75%,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