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9740 证券简称:宏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部分职权,
该等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决议需要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合法、必要、审慎、明确、可控,并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条 董事及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应由股东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经全体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达
成的交易总额在 2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述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一年内的
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前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投资,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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