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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2:17:07 股吧网页版
宏日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9740 证券简称:宏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
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或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三)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五)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未能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九)存在其他重大担保风险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出现违约致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自承担责任时起12个月内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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