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9740 证券简称:宏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关联交易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必要原则;
(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三)不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
(四)分级决策批准原则;
(五)利害关系人表决权回避原则;
(六)充分及时披露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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