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9740 证券简称:宏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科学管理水平,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
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宏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
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熟悉公司所涉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行业的基本知识、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
(四)具备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组织控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和交流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以上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总经理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当届董事会期限届满,公司经理任期结束,下届董事会续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90天向董事会提出离任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离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以下职责:
(一) 制定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的职责及分工;
(二)组织制定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资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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