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4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39743 证券简称:旭业光电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补发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嘉兴市兴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张道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君、姚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林肖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正航、霍绮荷、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实际控制人林肖怡于2016年5月23日与股东中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
公告编号:2019-020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甲方”)签署了《关于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完成国内证券市场初次公开发行(IPO),甲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甲方所持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此事项已在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由于林肖怡未能履行完毕回购事项,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林肖怡向原告偿还投资本金人民币722.7万元及利息194.73万元;
2、被告林肖怡向原告偿付自2018年7月31日开始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人民币917.43万元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林肖怡在上诉期间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尚在审理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71民初21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林肖怡向原告偿还投资款本金722.7万元及利息194.73万元;
2.被告林肖怡于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3.被告林肖怡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4.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在上诉期间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尚在审理中。公司将及时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告编号:2019-020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为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截止目前为止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尚未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及股权冻结事项,如果本次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本诉讼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尚未结案,截止目前为止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本次诉讼外,实际控制人林肖怡还涉及其它诉讼事项和仲裁事项,详情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其它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1732号《民事判决书》;(三)《民事上诉状》。
广东旭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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