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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1 17:47:15 股吧网页版
炬申物流: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1


证券代码:839749 证券简称:炬申物流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
任;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 点为:公司住所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定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在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的情形下,召开。公司还将提供传真、传签等通讯 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出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会审议。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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