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4
证券代码:839749 证券简称:炬申物流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并限于募集文件所明确的投资项目和计划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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