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761 证券简称:隽秀生物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山东隽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或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负责信息披露事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与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沟通。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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