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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6:14:42 股吧网页版
浙江旭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9762 证券简称:浙江旭光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可按照章程规定免于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规定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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