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9762 证券简称:浙江旭光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经营实体、经营资产出租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其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公司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以上不到30%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5%以上不到50%的,或者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到3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5%以上不到50%,或者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4.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以上不到50%,或者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