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9762 证券简称:浙江旭光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旭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或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资等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它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出租资产、签订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等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借款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的范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