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6-27
公告编号:2017-044
证券代码:839764 证券简称:新瑞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瑞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浙江新瑞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
6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原第二章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玻璃制品技术开发;玻璃切割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以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玻璃制品技术开发;玻璃制品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以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第四章第二节第三十六条(十三)第4点: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变更为: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公告编号:2017-044
3、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条(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本条第(二)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6%的决策权,对本条第(三)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中,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对本条第(五)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除董事长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的决定权。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变更为: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本条第(二)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决策权,对本条第(三)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中,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对本条第(五)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除董事长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决定权。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公司章程除以上修订外,其他不变。
浙江新瑞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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