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30
公告编号:2018-018
证券代码:839764 证券简称:新瑞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4月2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海宁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志坚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宇健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贝立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焕德
3.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工业产业集聚区
(三)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开始,原被告之间开始发生交易往来。2017年10
公告编号:2018-018
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镀膜玻璃,
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按质按量向被告供应镀膜玻璃,被告均已验收合格,原告按约提供给被告增值税发票。但从2017年12月底开始,被告未按约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2088元,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依约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2088元,
并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692088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5月2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481民
初3230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浙江贝立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7671.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767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公告编号:2018-018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财产保全费4043
元,合计5164元,由被告浙江贝立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自起诉日之日起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594416.70元。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生产经营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本次诉讼判决支付相关费用,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案件如后续有执行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执行进展情况。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1民初3230号】
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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