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2
公告编号:2018-015
证券代码:839764 证券简称:新瑞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4月2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海宁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黄志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公司委托代理人:潘宇健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浙江贝立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焕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公告编号:2018-015
4.其他信息:住所地:浙江玉环市清港镇产业集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1677207329J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开始,原被告之间开始发生交易往来。2017年10
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镀膜
玻璃,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已
提供给被告增值税发票。但从2017年12月底开始,被告未按约
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3月31日,被告尚欠
原告货款692088元,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
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依约应承担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
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公司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92,088.00元,并赔
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692,08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公告编号:2018-015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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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事项为偶发事项,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481民初3230号
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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