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39765 证券简称:齐心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的规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或授
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
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以下情形,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不含);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下但不超过15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担保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需经股东会批准: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
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