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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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094号
二O一九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在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之委托,指派蔡红兵律师、易娜律师出席公司本次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公告的《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4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会议决议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于2019年3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各股东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前20日已发出,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00在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3日。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海锐主持,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签到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总计13人,代表股份总数2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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