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39768 证券简称:瑞科汉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时将该议案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监事、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免于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程序,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3、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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