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39768 证券简称:瑞科汉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时将该议案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规定和全国股转公司确认的其他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需要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主动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